否认借条本人签字真实性
发布时间:2021-01-08 0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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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热板厂家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鲍某某虽否认借款的事实并否认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但在法院庭审询问下又不同意对其本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借条上的被告名字是其本人所写,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刘某诉称:2012年5月20日,被告向其借款10元,其中本金9.2万元,一个月的利息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发生后,经其多次追要,被告总是拖延,一直没有还款,故依法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借贷关系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虽否认借款的事实并否认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但当法院在庭审中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对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时,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据此可以推定该借条上“鲍某某”三个字就是被告本人所写。故判决被告鲍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借款9.2万元以及一个月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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