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板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电热板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继承法解读之一继承的四种形式-【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0 11:15:16 阅读: 来源:电热板厂家

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每个家庭所积累的财富也在不断增长。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继承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继承法》的出台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那么,继承有几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继承有什么样的法定特征,我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更好地继承财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从今天起,推出“《继承法》解读”系列稿件,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 张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每个家庭所积累的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但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教育及意识当中,缺乏死亡及生命认知的板块,所以很多人比较避讳在生前规划身后财产处分等事宜。也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导致许许多多的家庭在意外发生后,因为遗产继承等问题,搞得家庭不睦纠纷不断。   既然继承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对继承又了解多少呢?燕赵遗嘱库的王亚琼律师以一个家庭所可能产生的情况为例,从继承的分类为我们作了解读。   继承的分类,从纯法律概念来说,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四大类。   法定继承   案例:张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父母均已去世,与妻子宋某共育有一子一女。现张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死后留有房产两套,存款若干。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宋某和两个子女均分,各分得1/3。   说法:这个案例就涉及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   案例:张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父母均已去世,与妻子宋某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某甲和张某乙。儿子张某甲已婚,女儿张某乙尚未结婚,因为担心女儿将来的生活,张某在邻居王某和朋友张某的见证下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产中的一套指定给女儿张某乙继承,并在遗嘱末尾手写了签名,现张某因病去世。上述情形中,张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所涉房产就按照遗嘱内容由女儿张某乙继承;未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乙仍然享有继承权,由其和张某甲、宋某各分得1/3。   说法: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代位继承   案例:张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父母均已去世,与妻子宋某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某甲和张某乙,儿子张某甲已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甲(18岁),张小甲出生不久,张某甲便遭遇交通事故去世。现张某也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死后留有房产两套,存款若干。   张某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张某甲先于张某死亡,就由孙子张小甲代替张某甲来继承张某的遗产,继承范围限于张某甲作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两套房子和若干存款由配偶宋某、女儿张某乙和孙子张小甲各继承1/3。   说法: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转继承   案例:张某为某单位退休职工,父母均已去世,与妻子宋某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张某甲和张某乙,儿子张某甲已婚,婚后与妻子方某育有一子张小甲(18岁),张某乙未婚。现张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死后留有房产两套,存款若干。办完张某的后事,张某甲因伤心过度加上太过操劳,突发急症死亡。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甲在张某死后、遗产尚未分割之前死亡,两套房产和若干存款中属于张某甲的继承份额就作为张某甲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母亲宋某、妻子方某和儿子张小甲)继承。综上,对于张某的遗产,宋某可分得4/9,张某乙可分得1/3,张小甲可分得1/9,方某可分得1/9。   说法: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但是也有区别,一定要弄清楚。

金海中学

电线电缆

煤气化

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