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求助如何确定不是骗捐江苏拟立法规范要求满足3个条件-【新闻】
互联网捐款一直因监管不够充分而备受热议,个人求助式众筹如何才能不伤害公众的爱心?11月28日,《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与初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特别增加对“个人求助”行为三个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求助”范围。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现状:“个人求助”真假难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有些委员、有些地方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少个人在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进行求助,很容易同公开募捐相混淆,对正常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影响很大,建议对此予以规制,既要促进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也要防止鱼龙混杂的现象。经研究,慈善法调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为了解决个人困难向社会求助,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但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不对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甚至故意虚构事实的现象,这既破坏了募捐秩序,又打击了慈善之心,亟需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正面引导和规范。
修改: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其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将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如果是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严格:规范善款善用
此外,有些委员、有的部门提出,公开募捐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承载着社会的爱心和信任。为了保证善款善用,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予以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一款,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二是增加一条,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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