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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21-01-07 18:42:54 阅读: 来源:电热板厂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也给监管层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更多启示。这场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者保护和教育的危机,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虽已日趋完善,但这项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作用就是为在金融风险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补偿,减少个体损失,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并成为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权益保护都受到了充分的重视。

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1986、2000年,英国分别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并于2001年成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1970、2000、2001年,我国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证券条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依据这三大法案,香港地区于2002年建立了“新投资者赔偿基金”。

由上可见,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熟证券市场的国家专门就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相关事宜做出法律规定,为这些国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相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国外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只能说仍处于成长的初期,因此,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我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着力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同时,始终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培育市场股权文化理念、强化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增加投资者回报、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针对创业板高风险的特点,推出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而随着2005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又开启了新的一页。这家注册资本63亿元的国有独资公司,就此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首把“保护伞”。成立四年来,保护基金从自身的职能定位出发,在加强市场监测、强化投资者服务、评估投资者保护状况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出了系列新举措,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经过不断实践,我国已基本形成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市场自律保护与社会监督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

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从不同层面共同努力,既要不断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内部机制,又要继续深化投资者保护的外部环境,例如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加强行业组织的自律环境以及优化投资者保护的司法环境等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是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共同责任,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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